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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来源: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   发布时间:2023-06-01   点击次数:0

关于印发《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(修订)》的通知

各直属党组织、校属各单位:

《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(修订)》 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

2020年12月4日

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

(修订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 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的意见》《湖南科技学院章程》等政策文件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(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) 讨论和决定教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干 部推荐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,由教学学院党总支 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 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,再提交党 政联席会议决定。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学院重要事项的决 定权,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。

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,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 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,建立健全集体 领导、党政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。

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教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。主要包括:

(一)事关教学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。 1.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、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; 2.教学学院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建设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 重要改革举措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; 3.教学学院所属机构、单位,以及管理、咨询类组织的设置、 调整等重要事项; 4.年度财政预算的申报和执行,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 额捐赠等重要事项; 5.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、基本建设和基建修 缮等重要事项; 6.办学空间、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,重要资产处置,无 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; 7.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; 8.各类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; 9.维护安全稳定、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。

(二)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。 1.教师引进、培养,教学团队建设,教师兼职、访学、进修、 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; 2.教职员工的聘用、调动、晋升、考核、职称职级评定、薪 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; 3.人才工作规划制定,人才队伍建设,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 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; 4.教职员工违规、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。

(三)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。 1.学科和专业设置、调整,学生培养方案制定、修订,培养 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; 2.课程设置、教学管理、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; 3.学生学籍管理,招生、毕业、就业、奖惩、困难学生帮扶 等重要事项。

(四)科研平台、科研团队建设,科研项目、科研经费管理, 科研成果转化、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。

(五)开展国(境)内外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 要事项。

(六)学术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管理、咨询类组 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。

(七)教学学院表彰、奖励,上级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 等重要事项。

(八)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五条 由教学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,并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。主要包括:

(一)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教学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 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。

(二)师生思想政治工作、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。

(三)意识形态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。

(四)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。

(五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对学校党委提名的教学学院所属 机构、单位负责人人选进行审议有关事项。

(六)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 事项。

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 况经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根据议题内 容,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;涉及干部管理、学生工作、 教职工考评奖惩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党群工作等事项,由党总支书 记主持;涉及学科建设、教师聘用、人事调配、教学、科研和学 术交流合作等事项,由院长主持。
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教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(党总支书记、副书记、院长、副院长),纪检委员列席会议,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须在会前 向主持人请假。根据议题需要,由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协商确定列 席人员。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。
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由党 总支书记、院长协商确定。对重要议题,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应当 在会前互相沟通,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大事项 前,党总支书记、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 分沟通。
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 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涉及教学科研、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、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意见。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,并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。
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,议题相关材料应 提请交教学学院综合办公室,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 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 支书记、院长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党总支 书记、院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,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 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 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,党总支书 记、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
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 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 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必须回避。

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 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 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
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 位负责组织实施,教学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 落实,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教学学院应当建 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
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教学学院各单位和个 人应当及时执行。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要调整的,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; 需要复议的,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八条 教学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 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。

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教学学院,各教学学院可根据此 规则和学院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。

图书馆、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设置党总支的单位参照此规则执行。

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(湘科院党办字〔2015〕4 号)同时 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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